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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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頒布單位】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 
【頒布日期】 19940715 
【實施日期】 19940715 
【內(nèi)容分類】 出入境管理 
【文 號】 
【名 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題 注】 (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fā)布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中國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稱“私事”,是指: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chǎn)、留學、就業(yè),旅游和其他非公務活動。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條 居住國內(nèi)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的詢問并履行下列手續(xù): 
(一)交驗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 
(二)填寫出境申請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 
(四)提交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的證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須提交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或者前往國家的定居許可證明; 
(二)出境探親訪友,須提交親友邀請證明; 
(三)出境繼承財產(chǎn),須提交有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四)出境留學,須提交接受學校入學許可證件和必需的經(jīng)濟保證證明; 
(五)出境就業(yè),須提交聘請、雇用單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證明; 
(六)出境旅游,須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證明。 
第五條 市、縣公安局對出境申請應當在30天內(nèi),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60天內(nèi),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沒有接到審批結(jié)果通知的,有權查詢,受理部門應當作出答復;申請人認為不批準出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作出處理和答復。 
第六條 居住國內(nèi)的公民經(jīng)批準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fā)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并附發(fā)出境登記卡。 
第七條 居住國內(nèi)的公民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證件后,應當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xù)。出境定居的,須到當?shù)毓才沙鏊蛘邞艏k公室注銷戶口。短期出境的,辦理臨時外出的戶口登記,返回后憑護照在原居住地恢復常住戶口。 
第八條 中國公民回國后再出境,憑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證件。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條 在境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憑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證件入境。 
第十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也可由本人或者經(jīng)由國內(nèi)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核發(fā)回國定居證明。 
第十一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工作的,應當向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或者聘請、雇用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或者回國工作抵達目的地后,應當在30天內(nèi)憑回國定居證明或者經(jīng)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聘請、雇用證明到當?shù)毓簿洲k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十三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要按照戶口管理規(guī)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gòu)內(nèi)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內(nèi)(農(nóng)村可在72小時內(nèi))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第四章 出境入境檢查 
第十四條 中國公民應當從對外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邊防檢查站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記卡,接受查驗。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持用無效護照或者其他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 
(三)持用偽造、涂改的護照、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護照、證件的; 
(四)拒絕交驗證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
 
第五章 證件管理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由持證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機關和原發(fā)證機關有權依法吊銷、收繳證件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扣留證件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扣留證件。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過5年。申請延期應在護照有效期滿前提出。 
在國外,護照延期,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nèi),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護照延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住國內(nèi)的公民在出境前的護照延期,由原發(fā)證的或者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兩種,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fā)。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是入出中國國(邊)境的通行證件,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簽發(fā)。這種證件在有效期內(nèi)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收繳。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如因情況變化,護照、證件上的記載事項需要變更或者加注時,應當分別向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提交變更、加注事項的證明或者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公民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因即將期滿或者簽證頁用完不能再延長有效期限,或者被損壞不能繼續(xù)使用的,可以申請換發(fā),同時交回原持有的護照、證件;要求保留原護照的,可以與新護照合訂使用。護照、出境入境證件遺失的,應當報告中國主管機關,在登報聲明或者掛失聲明后申請補發(fā)。換發(fā)和被發(fā)護照、出境入境證件,在國外,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nèi),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護照、出境入境證件應予以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一)持證人因非法進入前往國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國內(nèi)的; 
(二)公民持護照、證件招搖撞騙的; 
(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的。 
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吊銷和宣布作廢,由原發(fā)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作出。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三條 持用偽造、涂改等無效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偽造、涂改、轉(zhuǎn)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jié)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實施細則時,如有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jié)輕微的,由主管部門酌情予以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的有關條款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公民因公務出境和中國海員因執(zhí)行任務出境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頒布單位】 全國人大 
【頒布日期】 19800910 
【實施日期】 19800910 
【內(nèi)容分類】 戶口管理 
【文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 
【名 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題 注】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八號公布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都適用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tǒng)一的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第四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并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第六條 父母無國籍或國籍不明,定居在中國,本人出生在中國,具有中國國籍。 
第七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愿意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jīng)申請批準加入中國國籍: 
一、中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中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條 中國公民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經(jīng)申請批準退出中國國籍: 
一、外國人的近親屬; 
二、定居在外國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 
第十一條 申請退出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喪失中國國籍。 
第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現(xiàn)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 
第十三條 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第十四條 中國國籍的取得、喪失和恢復,除第九條規(guī)定的以外,必須辦理申請手續(xù)。未滿十八周歲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申請。 
第十五條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nèi)為當?shù)厥小⒖h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 
第十六條 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jīng)批準的,由公安部發(fā)給證書。 
第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jīng)取得中國國籍的或已經(jīng)喪失中國國籍的,繼續(xù)有效。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